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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管家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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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管家婆事件
事由
2012年6月25日前,杭州杨静向萧山工商投诉,称自己买到了山寨管家婆,是杭州管家婆软件有限公司研发的产品,因此要求萧山工商查处杭州管家婆软件有限公司。萧山工商回复认为:购买的软件是经营管理领域,不是消费领域,所以不能做消费调解。同时,也和杭州管家婆软件有限公司的经营者联系过,对方说给杨静试用过软件,并且签订合同。所以,萧山工商建议杨静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处理。2012年6月25日,杨静愤怒之极,通过萧山工商网上**系统投诉,投诉萧山工商,杨静在投诉文章中说“购买杭州萧山区管家婆软件都买到假的产品了还在为企业说话 !!我都没看到合同居然说签订了 合同?接到你们两咨询电话就是多次?销售员网络演示几遍就叫试用?购买单位霸道的回答给消费者没有选择的余地。拿起法律的成本是不是过于偏高?不为买东西上当心疼。只为相关部门办事心寒!“但据经营者说”这样也能让人信服???选择公开投诉就是想让其他人看看!买到"盗版"管家婆软件了还不给退?有什么理由给大家说说看!”。
杨静表达的意思,笔者认为主要是:
1、山寨管家婆经营者主要是在狡辩,管家婆明显是成都任我行的产品,对方冒充管家婆,使得自己上当。
2、消费者投诉山寨货制造者,工商部门竟然还为对方说话,听信一方之词。
3、拿起法律武器成本过高,不为买东西上当心疼,只为相关部门办事心寒。
结果
萧山工商最后在**系统中回复:
萧山分局:2012年6月27日上午,我所执法人员与**人电话联系,经沟通,告知**人以下2项内容:一、经我所调查,**人所投诉事项属经营纠纷,非工商部门受理消费纠纷范围,我所将不予受理,建议其向法院起诉;二、**人此次**中所提到的杭州管家婆软件有限公司销售的软件系盗版即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属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处,非工商部门管理,建议其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因**人非“管家婆”软件所有权人,无法提供该产品所有权(知识产权)的信息,**人在电话中表示其将与成都任我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后,视情况再决定下一步**打算。此事,最后不了了之。
警醒
购买产品,特别是软件产品,一定要认清真正的研发者,三思后行。


IP属地:美国1楼2013-03-21 20:55回复
    吸取教训


    IP属地:四川4楼2016-12-01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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