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问题,是《国家赔偿法》的缺陷。这部法律将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赔偿”就等于“认错”,“认错”就要面临“问责”,实践中导致司法机关明知是错案也不愿予以纠正的怪现象。
“过去我们有一种观念,认为某一个国家机关或者某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了错事,怎么能让全体纳税人掏钱埋单?如果对责任主体不予追究,老百姓甚至感觉不够解恨。因此立法者将‘救济’和‘监督’结合在一起。”2007年9月13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向记者回忆了这部法律的起草过程。
“现在看来,我们对国家赔偿的理解并不准确,这几年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这对受害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姜明安说。
目前《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经列入2008年人大的立法规划。学界流行的观点是:将错案追究抽离国家赔偿,同时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账户,由财政直接支付国家赔偿。
倘若这些制度上的问题都已经弥补,黄友元的利益就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实现么?没有人敢给出肯定的答复。而且,她恐怕也等不到这一天。
她已经年逾花甲,最近常常感到胸闷。为了掩饰衰老,她故意打上厚厚的粉底,却无法遮蔽手背上日益增加的老年斑。
然而对黄友元来说,专家的意见是一种莫大的安慰。她听不懂夹杂法学术语的意见,却对专家的姓名倒背如流,朋友聚会时她总是炫耀般展示他们的名片。
在黄友元随身携带的挎包中,还有她视为尚方宝剑的三份材料:
1997年7月,湖南省高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查后认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
199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函告中央政法委:此案的实质是公安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希望在贵委的统一协调下,使本案判决能够尽快得到顺利执行”。
几个月后,中央政法委发函,请天津市政法委“督促公安机关认真做好此案判决的执行工作”。
事实上,措辞更加严厉的表态,还能找到很多。
1999年5月,最高院党组在一份有关“执行难”的报告中说: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对国家法治的挑战,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为国法所不容。报告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列为解决困难的首要障碍。
7月7日,将这份报告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要求全党特别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高度重视,以切实行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当年10月,中下发通知,要求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乱批‘条子’,乱打‘招呼’,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开展监督查处工作。
最近的一份文件是在2005年。中政委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开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检查,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