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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继红判决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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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黄继红的职务任免文件等书证,证人刘某某、马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继红利用担任西吉县人民政府县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65.548706万元(其中现金632万元、轿车一辆价值33.54870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还利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5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黄继红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继红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对其量刑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继红对起诉书指控其受贿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17起即收取赵某甲的50万元没有利用职权。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黄爱玲对公诉机关指控黄继红犯受贿罪没有异议,但是对起诉书认定的以下几起事实认为黄继红不构成受贿:1、第五起,马某某于2009—2011年三个春节拜年时送给黄继红的3万元属于违纪款。其中,2009年春节,西吉县还没有实施机构调整,马某某拜年时没有向黄继红提出请托事项。2、第六起,王某某通过李某甲送给黄继红的60万元,王某某当时不认识黄继红,送钱之前王某某所施工工程已经中标,该60万元黄继红一直认为是李某甲给其送的财物,而李某甲送给黄继红60万元时没有提出请托事项,后来该款项黄继红全部退还给李某甲;2012年春节杨某某拜年送给黄继红的2万元,因为黄继红当时已经调离西吉县,杨某某来拜年只是看望黄继红,没有任何请托事项。3、第十起,朱某某送给黄继红的5万元现金,因黄继红在视察朱某某的水利工程中给予过指导和帮助,朱某某为感谢黄继红的帮助给黄继红支付的是技术咨询费,属于违纪款。4、第十七起,赵某甲送给黄继红的50万元,黄继红当时已经是自治区药监局纪检组长,赵某甲的请托事项是为西吉县水务局争取水利项目,而非赵某甲个人的职位升迁事宜,黄继红没有为赵某甲谋取水利项目的职权和条件,也没有请托自治区水利厅领导予以帮助,此起认定黄继红构成受贿罪的证据不足。至于黄继红给西吉县组织部领导打过电话,只是出于与赵某甲个人的私交关系而侧面打听一下赵某甲有无升迁的可能,并未给赵某甲谋取利益。辩护人同时认为:1、被告人黄继红无索贿事实,均是被动收受他人的钱财,主观恶性较小;2、黄继红认罪、悔罪态度好,在案发前后有积极退赃的行为;3、黄继红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4、黄继红有检举揭发行为。综上,请求对黄继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继红利用担任宁夏西吉县人民政府县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现金632万元和一辆价值33.548706万元的轿车,为他人谋取利益;2012年春节期间,黄继红利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存有现金5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8年5月份至2010年7月份期间,石某某为承揽西吉县回民小学教学楼及综合楼工程而谋求时任西吉县县长黄继红的帮助及感谢黄继红帮助其承揽西吉县体育广场工程、迎宾广场工程,先后三次到黄继红家里送给黄继红现金70万元,黄继红予以接受。三次事实是:
1、2008年5月份一天,石某某为承揽到西吉县回民小学教学楼及综合楼工程,到黄继红家中送给黄继红现金20万元。
2、2009年10月份一天,石某某为感谢黄继红帮助其承揽到西吉县体育广场工程,到黄继红家中送给黄继红现金30万元。
3、2010年7月份一天,石某某为感谢黄继红帮助其承揽到西吉县迎宾广场工程,到黄继红家中送给黄继红现金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石某某的户籍证明。
证实,石某某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西吉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5年6月4日,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该判决认定石某某向黄继红行贿70万元。
2、投标函、投标总价、招标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证实,石某某于2008年9月2日、2009年6月3日、2009年9月10日分别挂靠西吉县兴泰建筑总公司、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西吉县回民小学教学楼和综合楼工程、西吉县体育广场工程、西吉县迎宾广场工程,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许可证。
证实,石某某所挂靠的上述两家公司企业资质情况。
4、银行交易流水、凭证。
证实,潘某某以石某某的名字开户存款400万元以及潘某某和石某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5、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证实,石某某是挂靠在西吉县兴泰建筑公司和湖北殷祖古建公司承揽、承建的上述工程。在上述工程招投标前,石某某请求黄继红帮助承揽上述工程,黄继红让石某某参加投标。后石某某挂靠的公司中标以上工程,这与黄继红的帮助分不开。为感谢黄继红的帮助,石某某先后于2008年5月、2009年10月、2010年7月三次到黄继红家里送给黄继红现金70万元。同时证实2012年下半年,石某某因资金紧张向黄继红的妻子潘某某借款400万元,至今未归还。2013年上半年,潘某某曾借过石某某的身份证。户名为石某某的两个中国建设银行存取款凭条上的“石某某”、“潘某某”的签字不是石某某办理的。
6、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证实,朱某某在担任西吉县教育体育局局长期间,黄继红插手过教育工程的招投标。一般情况下,黄继红为了让与黄继红有关系的包工头能够顺利承揽相关工程,在工程招投标之前有时候会给朱某某打招呼,有时候朱某某也会问黄继红是否认识报名投标的包工头,在黄继红表示让某一个包工头干某一个工程后,朱某某按照黄继红的意思,让该包工头中标并承揽工程。2007年,西吉回民小学工程招投标之前,黄继红表示这个工程让石某某去干。后石某某挂靠的公司顺利中标该工程。
7、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证实,潘某某系黄继红的妻子。石某某曾经分几次给黄继红送了80万元现金。石某某于2012年向潘某某借过400万元钱,至今未还。以“石某某”名义办理的存款业务是潘某某办理的。
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证实,其时任西吉县城建局局长。在西吉县体育广场和迎宾广场工程招标中,黄继红打招呼意思让石某某去干上述工程。工程招投标手续是李某某安排招标办补齐的。黄继红还让在上述两个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方面优先照顾石某某。
9、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证实,其系西吉县兴泰建筑公司副经理。2008年石某某挂靠西吉县兴泰建筑公司承建西吉县回民小学工程。该工程的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转到兴泰建筑公司,兴泰建筑公司扣除税费和管理费后,将剩余的工程款支付给石某某。
10、被告人黄继红的供述和自书材料。
证实,(1)2007年石某某找到黄继红表示想干西吉县回民小学教学楼工程,黄继红让其去找朱某某报名参加招投标。后黄继红给朱某某说让石某某干这个工程,石某某挂靠的公司中标了该工程。2008年5月份,石某某到黄继红家里送给其现金20万元。(2)2009年上半年,石某某找到黄继红说想干西吉县体育广场工程,黄继红答应帮忙。后黄继红让副县长李某某、城建局长李某某将该工程交给石某某的公司施工,石某某挂靠的公司顺利承揽上该工程。石某某为感谢黄继红提供的帮助,于2009年10月份一天到黄继红家里送给其现金30万元。(3)2009年下半年,西吉县要建设迎宾广场工程,黄继红带人现场调研后让李某某和李某某将这个工程让石某某干,后石某某挂靠的公司承建了该工程。石某某为感谢黄继红提供的帮助,于2010年7月份一天,到黄继红家里送给其现金20万元。(4)潘某某借给石某某的400万元与石某某送给其的70万元没有关系。
二、2009年上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宁夏灵隆建设集团公司宁吉分公司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宋某某为了承揽西吉县中学(以西吉县第四中学名义立项)操场看台工程、西吉职业中学教学楼工程及帮助其解决西吉三小工程欠款,三次到黄继红公寓送给时任西吉县县长黄继红现金25万元,黄继红予以接受。三次事实是:
1、2009年上半年一天,宋某某为让黄继红帮助承揽西吉中学操场看台工程,到黄继红公寓送给黄继红现金10万元。
2、2009年下半年一天,宋某某为感谢黄继红答应帮忙解决其承建的西吉三小工程欠款,到黄继红公寓送给黄继红现金5万元。
3、2010年上半年一天,宋某某为让黄继红帮助其承揽西吉职业中学教学楼工程,到黄继红公寓送给黄继红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证实,宋某某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西吉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5年2月16日,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宋某某犯单位行贿罪、行贿罪,判决其免予刑事处罚。该判决认定宋某某向黄继红行贿25万元。
2、宋某某的身份信息表、政协西吉县委员会证明。
证实,宋某某系西吉县第十届政协委员会委员。
3、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证实,2009年4月12日、2009年8月10日、2010年11月8日,宁夏灵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中标西吉县第三小学教学楼工程、西吉县第四中学风雨操场及看台工程、西吉县职教中心教学楼工程。
4、收款、付款、记账凭证、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建筑业发票、转账支票存根、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电子银行交易回单、领款单。
证实,宋某某的宁吉分公司承建的以上三个工程领取工程款的情况。其中2009年12月31日领取西吉县三小教学楼工程款200万元。
5、介绍信、借据。
证实,宋某某于2009年5月30日向西吉县达亨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行贿。
6、西吉县教育体育局文件《关于拨付学校建设工程款的报告》、付款计划表、建筑工程预决算审定表、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和发票等。
证实,西吉县教育体育局向灵隆公司宁吉分公司拨付工程款的情况。其中,该局于2011年4月14日向西吉县政府申请拨付西吉县三小教学楼、厕所工程款140万元的报告,黄继红在该报告上签发“请财政局拨付”的意见。
7、灵隆公司证明、宁吉分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灵隆公司董事会决议、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灵隆建设集团文件、聘任通知、公司负责人分工通知。
证实,宁吉分公司系灵隆建设集团于2009年6月8日成立的分公司,该分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宋某某为该分公司副经理,负责经营、财务、招标管理等工作。
8、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自书材料、悔过书。
证实,宋某某系宁夏灵隆建设集团公司宁吉分公司副经理。(1)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宋某某到黄继红的公寓,让黄继红给其公司帮忙承揽西吉县第四中学(即西吉中学)操场及看台工程,黄继红让宋某某参加工程的招投标,宋某某送给黄继红10万元现金。后宋某某的公司顺利中标该工程。(2)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宋某某在西吉县三小施工工地请黄继红帮忙协调解决部分工程款。黄继红表示,只要能顺利完工并保证工程质量,年底的时候就给其支付70%的工程款。宋某某为感谢黄继红的承诺,后到黄继红公寓送给黄继红现金5万元。(3)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宋某某到黄继红的公寓,让黄继红帮助其承揽西吉县职业中学工程,送给黄继红10万元现金。后宋某某的公司顺利中标该工程。给黄继红送的25万元现金都是宁吉分公司的钱。
9、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证实,(1)2009年上半年,西吉四中(即西吉中学)操场看台工程投标前,黄继红让朱某某照顾一下宋某某。后灵隆集团公司顺利中标该工程。(2)2009年的下半年,在西吉三小工程工地,应宋某某的请求,黄继红当场表态,只要宋某某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时完工,就给宋某某拨付70%的工程款。后黄继红让西吉县教体局给县政府打个申请拨付三小工程款的报告,西吉县财政局接到教体局的申请,给宋某某拨付了一笔工程款。(3)2010年上半年,西吉职中教学楼工程招标时,黄继红让朱某某照顾一下宋某某。后宋某某的公司中标了该工程。
10、证人宋某的证言。
证实,宋某系宁夏灵隆建设集团公司宁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系该分公司的副经理,负责分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工作,宋某某在承揽工程中有权处置公司财产。
11、被告人黄继红的供述和自书材料。
证实,(1)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宋某某为了承揽西吉中学二期工程(西吉县中学操场看台工程),让黄继红帮忙给西吉县教育局局长朱某某打个招呼,遂送给黄继红现金10万元。后黄继红让朱某某在该工程的招投标时关照宋某某。后宋某某顺利中标该工程的一个标段。(2)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黄继红带领职能部门领导检查西吉三小工地,宋某某说工程快完工了,但教育局还欠其部分工程款。黄继红当场表态,只要宋某某按时完工并验收合格,县政府就给宋某某支付70%的工程款。后宋某某到黄继红公寓,感谢黄继红帮助解决工程款的拨付事宜,送给黄继红现金5万元。(3)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宋某某到黄继红的公寓请求黄继红帮助其承揽西吉县职业中学扩建工程(宿舍楼工程),并给朱某某打个招呼,遂送给黄继红现金10万元。后黄继红让朱某某在该工程的招投标时关照宋某某。宋某某后顺利中标了该工程。
三、2009年10月、2010年9月份,宁夏鑫鸿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卢某某请求时任西吉县县长黄继红帮助解决西吉县房管所高职楼的土地拆迁工作,先后二次到黄继红的家里通过黄继红的妻子潘某某,送给黄继红现金10万元和存有5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黄继红予以收受。2014年6月,因卢某某害怕给黄继红送钱的事情败露,遂找黄继红要回了上述60万元。二次事实是:
1、2009年10月份一天,卢某某为了让黄继红帮忙协调其公司中标的西吉县“知识分子楼”,即西吉县房管所高职楼的土地拆迁工作,到黄继红家里,因黄继红不在,卢某某向黄继红的妻子潘某某说明请托事宜,将装有现金10万元的茶叶盒送给潘某某,后潘某某将卢某某送钱和请托事宜告知黄继红。
2、2010年9月份一天,卢某某见前次请托黄继红的拆迁事宜没有进展,便再次来到黄继红家里,因黄继红不在,卢某某请潘某某转告黄继红在拆迁事宜上继续给予帮助,将装在信封里的一张存有50万元的银行卡交给潘某某。后潘某某将卢某某送钱和请托事宜又告知黄继红。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卢某某的户籍证明。
证实,卢某某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8月4日被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潘某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5年3月24日,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卢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该判决认定卢某某向黄继红行贿60万元。
2、西吉县国土资源局西国土资发(2004)101号文件、西吉县人民政府西政发(2004)174号文件、西吉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该局于2004年向西吉县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挂牌出让西吉县房产管理所高职楼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并获得批复,2005年4月13日与宁夏鑫鸿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该“高职楼”拆迁难度、阻力大,导致“高职楼”所涉土地至今无法完成前期拆迁工作,未开发使用。
3、西吉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会审单、西吉县人民政府西政发(2005)43号文件、吉祥花园开发建设用地价款说明、吉祥花园拆迁住户土地出让金退还的有关事宜、吉祥花园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资料、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查意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银行票据、收费票据等。
证实,西吉县人民政府同意将房管所高职楼宗地拍卖给宁夏鑫鸿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4月该公司取得该宗地的使用权。
4、个人活期明细查询单、开户申请表、金融客户服务协议、卢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存(取)款凭证、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
证实,户名为卢某某、建设银行卡的开户情况及卢某某将该卡送给黄继红、潘某某后的取款情况。2014年6月10日,黄继红的侄子黄某某向卢某某尾号为****的银行账户转账60万元。
5、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借条。
证实,潘某某分别向潘广兴和潘广庆借现金30万元用于退还卢某某的行贿款。
6、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鑫鸿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明细分类账、借款借据、记账凭证。
证实,宁夏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成立,法定代表人系卢某某。卢某某于2009年7月21日向公司借款26.2178万元、2009年12月25日向公司借款20.0904万元,2010年6月24日向公司借款50万元。
7、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证实,卢某某系宁夏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4年该公司以零地价取得了西吉县知识分子家属楼地块的开发使用权,但一直未启动拆迁。(1)为了让黄继红帮忙解决拆迁问题,卢某某于2009年10月份一天到黄继红的家里通过潘某某,送给黄继红现金10万元,并让潘某某转告黄继红帮助将该地块的拆迁工作启动起来,潘某某就答应了。(2)到了2010年,该地块的拆迁工作还是没有启动,卢某某再次于2010年9月份一天到黄继红家里,通过潘某某送给黄继红一张卡户是卢某某、卡里存有50万元现金的银行卡,让潘某某转告黄继红其上次的请托事宜,潘某某就答应了。但该项目的拆迁一直没有进展。后因国家反腐形势严峻,原西吉县副县长李某某被抓,卢某某遂于2014年找到黄继红、潘某某要回了上述60万元。
8、证人潘某某的证言和自书材料。
证实,(1)2009年秋天,卢某某拎着一个茶叶盒到潘某某家里自我介绍,说是黄继红的朋友,让潘某某转告黄继红帮忙解决卢某某公司工程拆迁事宜,潘某某就答应了。卢某某走时留下那罐茶叶,后潘某某打开发现里面装着10万元现金。后潘某某将卢某某的来意和拿来10万现金的事情告知黄继红。(2)2010年的10月份,卢某某再次来到黄继红家里,让潘某某转告黄继红上次所说的请托事宜,临走时卢某某放下一张50万元银行卡。后潘某某告诉黄继红卢某某的来意和拿来50万元银行卡的事情,并将卡里50万元全部取出。2014年5、6月份,原西吉县副县长李某某被调查,卢某某找到黄继红要求退钱。后潘某某就给卢某某写了个“今向卢某某借现金60万元,借款人潘某某”的借条。潘某某通过银行卡给卢某某退了50万元钱,又退给卢某某现金10万元。
9、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证实,黄某某系黄继红的侄子。2014年6月10日,潘某某给黄某某的建行卡转了50万元,又凑了10万元现金交给黄某某,让黄某某给一个卡号为6227004479120132373、户名为卢某某的建行账户转款60万元。
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证实,其时任西吉县副县长。2005年鑫鸿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西吉县一块地一直没有开发。2008年春天,卢某某为了请李某某帮忙、协调加快拆迁进度,先后给李某某多次行贿。
11、被告人黄继红的供述和自书材料。
证实,卢某某的宁夏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招标取得西吉县“知识分子楼”的土地开发权,但拆迁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卢某某为此事找过黄继红,黄继红也给主管副县长李某某安排过这件事。卢某某分别于2009年10月份、2010年9月份到黄继红家里,因黄继红不在家,卢某某给潘某某前后放下现金10万元和一张存有50万元的银行卡,希望黄继红帮助协调解决该公司涉及的拆迁问题。后潘某某告诉了黄继红卢某某请求的事项和送钱的数额。黄继红几次安排主管此项工作的副县长李某某协助办理,但是拆迁始终没有进展。2014年6月份,李某某被调查,牵扯到卢某某,卢某某找到黄继红要求退钱,黄继红担心事情败露,遂与潘某某商量采取给卢某某补写借条的形式通过银行给卢某某退款60万元。


1楼2015-10-17 21:20回复
    这些行贿的更可恶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5-10-18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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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1 13: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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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师兄,师父被妖怪抓走了,二师兄,师父被妖怪抓走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5-10-18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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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15-10-18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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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宁夏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5-10-19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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