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介绍
据报道,前些日子,北京一自称是车主的男子打电话给开锁公司,说自己的汽车钥匙丢了,需要帮忙。没多久,开锁公司的三名员工便赶来,为该男子开锁。正在开车门时,突然传来一声大喊:“住手。”又一位自称是车主的居民气冲冲地跑来,制止了他们的行为。
原来,来人才是真正的车主冯先生。冯先生说,当时车贼很是坦然,还向他出示了行驶证,他一看,除了车主一栏姓名与自己的不同以外,车型、车号都没错。冯先生断定自己是遇上偷车贼了,而且手段还挺高明。于是,冯先生便拨打了“110”。该男子见冯先生报了警,便偷偷溜了。
问题一:开锁公司为盗车贼开锁,其行为应如何定性?该行为构不构成共同犯罪?
开锁公司帮助盗窃者开锁如何定性,最关键要看开锁公司在主观上是否知道这些请他开锁的人是否有盗窃的故意。如果主观上明明知道别人是盗窃行为,并且帮助他开,是共犯;如果主观上反映不出来他知道对方的行为是盗窃,那以盗窃罪定的话,就是客观归罪。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主观是见之于客观的,小偷请你开锁,小偷不会告诉你他是小偷,但是作为开锁公司,应该根据客观情况分析和判断。
比如说深夜了,委托人鬼鬼祟祟的,神情也非常慌张,那么按照正常人的思维和判断,他这种要求开锁的言行不正常的话,应该就引起开锁公司的注意。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觉得开锁公司应该推定委托人的行为不轨,如果说能够推定开锁公司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请他开锁的人是实施盗窃行为,那就可能认定是共犯;如果开锁公司从客观表现推不出来委托人的行为不轨,而是按照正常的手续要求别人出具相关合法的证件,能够足以证明要求他开锁的人就是车主,那么这种情况下则不能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问题二:开锁公司也可能存在故意开锁盗窃,故意与否应如何界定?
假设开锁公司故意开锁盗窃,那么其故意的情形应属于盗窃犯罪;如果盗窃犯事前与开锁公司明确表示盗窃汽车,开锁公司亦表示同意,这表明开锁公司具备事前的犯罪故意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故意。但是,实践中在缺乏盗窃犯证明的情况下,如盗窃犯逃跑的情形中,界定开锁公司是否具备主观故意的内容一般通过其客观行为加以判断。这些客观行为大体可以表现为,开锁公司经过审查,发现盗窃犯所持证件的疑点后,一是不指明而超出其正常收费标准,高收费。
据报道,前些日子,北京一自称是车主的男子打电话给开锁公司,说自己的汽车钥匙丢了,需要帮忙。没多久,开锁公司的三名员工便赶来,为该男子开锁。正在开车门时,突然传来一声大喊:“住手。”又一位自称是车主的居民气冲冲地跑来,制止了他们的行为。
原来,来人才是真正的车主冯先生。冯先生说,当时车贼很是坦然,还向他出示了行驶证,他一看,除了车主一栏姓名与自己的不同以外,车型、车号都没错。冯先生断定自己是遇上偷车贼了,而且手段还挺高明。于是,冯先生便拨打了“110”。该男子见冯先生报了警,便偷偷溜了。
问题一:开锁公司为盗车贼开锁,其行为应如何定性?该行为构不构成共同犯罪?
开锁公司帮助盗窃者开锁如何定性,最关键要看开锁公司在主观上是否知道这些请他开锁的人是否有盗窃的故意。如果主观上明明知道别人是盗窃行为,并且帮助他开,是共犯;如果主观上反映不出来他知道对方的行为是盗窃,那以盗窃罪定的话,就是客观归罪。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主观是见之于客观的,小偷请你开锁,小偷不会告诉你他是小偷,但是作为开锁公司,应该根据客观情况分析和判断。
比如说深夜了,委托人鬼鬼祟祟的,神情也非常慌张,那么按照正常人的思维和判断,他这种要求开锁的言行不正常的话,应该就引起开锁公司的注意。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觉得开锁公司应该推定委托人的行为不轨,如果说能够推定开锁公司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请他开锁的人是实施盗窃行为,那就可能认定是共犯;如果开锁公司从客观表现推不出来委托人的行为不轨,而是按照正常的手续要求别人出具相关合法的证件,能够足以证明要求他开锁的人就是车主,那么这种情况下则不能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问题二:开锁公司也可能存在故意开锁盗窃,故意与否应如何界定?
假设开锁公司故意开锁盗窃,那么其故意的情形应属于盗窃犯罪;如果盗窃犯事前与开锁公司明确表示盗窃汽车,开锁公司亦表示同意,这表明开锁公司具备事前的犯罪故意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故意。但是,实践中在缺乏盗窃犯证明的情况下,如盗窃犯逃跑的情形中,界定开锁公司是否具备主观故意的内容一般通过其客观行为加以判断。这些客观行为大体可以表现为,开锁公司经过审查,发现盗窃犯所持证件的疑点后,一是不指明而超出其正常收费标准,高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