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入职后,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其性质属惩罚性赔偿金,故诉讼时效应适用一般时效,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时效期间为1年。原告入职时间为2015年9月1日,仲裁时效期间应当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满,原告2018年方才向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未提及双倍工资之请求,至2019年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时方提起该项请求,且无其它关于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故其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
随便查了一个西安的一审。感觉西安的二倍工资时效是分月计算,每月单独算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