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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奴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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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长期以来没有社会地位可言,唐中后期以来的雇佣化发展,推动奴婢地位的合法化,但直到宋仁宗时期,奴婢雇佣才合法化,私奴婢的法律地位得到增强,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之后,官奴婢制度消亡。“奴婢”一词在法律条文中被“人力”、“ 女使”取代。宋朝的奴婢大部分是破产农民将自己变卖为奴,一方面土地兼并,又致使大量奴婢变为良民,我估计是地主不想交税,想让奴婢顶包。
奴婢算是封建王朝的腌臜之物了,唐律疏议里,以奴婢xx,律比畜产来描述,大部分没有户籍,比部曲地位低,部曲比良人低,奴婢触犯主人,加二等,反之减二等,结果就是家长被骂,奴婢就得被流放,不过要比明朝家长被骂,奴婢被绞死要好很多,宋朝雇佣奴婢多了起来,雇佣奴婢犯法,适用良人,平等的,但贱口奴婢仍然存在,所以看到主仆名分之类的,这可不是什么好词啊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1-07-28 21:31回复
    宋代立国特殊,为解决晚唐5代地方分权,宋代在军事行政民政实施一系列政策;在民政上宋代执行2元户籍制度,只分农业和非农业。这不是多开明多人性,这是中央集权必然结果,只为杜绝豪强以部曲奴婢名义藏匿户口,彻底取消贱籍和良人。
    然而宋代初年讨伐李昀时,惩罚性的贩卖李昀事件有关人员做奴隶,这是宋代最大也是最后一次贩奴。多少人我记不清,大概是2万多人入贱籍。
    这些人的后代也是受国家制度保证的奴隶,所以宋代才断断续续直到宋仁宗时代还有约束这些奴隶的律令执行。其他群众是不允许自我贩卖或被贩卖成为奴隶的,因为没有法律保护奴隶主,奴隶主给自由人钱后自由人毁约后果奴隶主自负。只有李昀事件的后代手上才由官方进行刺青,才是合法奴隶并接受官方管理、使用、赏赐、委派。
    由于宋代户籍制度在熙宁之前都比较宽松,所以农转非的现象非常普遍,为了保证户籍制度有效,采取暂住制度和满年限就地入籍的方式。这就需要对这些暂住的自由民进行管理和收税,这就必然导致出现雇佣关系。
    这样做就导致时间越久惯性越大,即使想恢复农奴制度也不可能了。直到明朝破而后立才重新确立农奴制度。


    IP属地:黑龙江2楼2021-07-31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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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28 01: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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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雇佣关系明确,合约受法律保护。雇佣的长工,短工,丫鬟,洗衣婆子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雇主违约或者虐待,殴打雇员需要赔偿。不是多公证,只为要保证富户不转变为豪强,用金钱契约关系替代人身依附关系,使人力最大限度的控制在政府手中。
      这里面一定有真正的农奴,蛋绝对数量不会多,不是社会普遍现象,对于执政者来说这样就够了。
      然而这样做显然对政府是不利的,在当时的社会生产条件下,自由民过多导致社会离散,下级地方行政动员力下降。政府为保证自由民在流动过程中的稳定只能牺牲财政,例如招募灾民,流民进入湘军。这些暂时兵即使找到合适工作离开军队,他们的名额还是会留下成为空额,这就是冗兵。
      宣和年部分军队空额达到9成,这里面很多还是禁军。
      直到明代恢复农奴制度,禁止越籍,比如成化年包围饿死90万灾荒流民,好像是在湖北,百度一下应该有。


      IP属地:黑龙江3楼2021-07-31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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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不然才有南宋灭亡,华夏文明十大倒退,被蒙元摧毁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1-07-31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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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的官户的概念和唐代五代时都不同了。
          奴婢的概念就成了女使和人力,属于雇佣制,女使和人力的社会地位要比奴婢高。当然,宋代奴婢也是有的,一般属于官府罚没。
          但是金和蒙古还大量保有奴隶制


          IP属地:上海5楼2021-08-08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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