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鸿、尹某华自2017年5月左右在都江堰市以黄金树投资项目为名,要求参加缴纳投资,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黄某鸿、尹某华、苟某强、张某梅、马某辉、钟某哲以REC“黄金树”投资项目为名,要求参加缴纳投资,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从事传销活动,并在该组织中承担管理职责,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处罚。
法院判决黄某鸿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尹某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苟某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张某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马某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钟某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