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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产须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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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家庭全部成员(含所有共同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杭州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一)上述人员拥有的房产(包括已签订购买合同(含预售合同)的房屋);
(二)上述人员承租的公房;
(三)上述人员房屋已拆迁的,实物安置的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
(四)上述人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5年期限的计算口径以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日期、房屋租赁证更名日期或货币补偿协议签订时间为起点,以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为终点。


IP属地:浙江1楼2022-08-16 11:4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