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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公地悲剧论”概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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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公共物品理论视域下地理标志公地悲剧论的证伪》
“地理标志公地悲剧论”,其断句为“地理标志”“公地悲剧”论。
其中,地理标志与货源标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是同义词,均是某一地域范围内基于自然或人文因素形成且具有优良特性的产品或服务,经过一段时间被公众所熟知并认可后形成的具有指向性的名称或标识。《民法典》将地理标志规定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有国家标准:《地理标志·基础术语》(GB/T·44584-2024)。“公地悲剧”既是经济学中的公地悲剧问题。地理标志公地悲剧论,就是用公地悲剧的研究方法来研究地理标志的相关问题。该文章是此观点的反对方。
对公共物品的区分和界定有两个视角,分别从公共物品的固有属性和社会效果进行判别,两种观点构成了公共物品理论研究中的两个方向。国内相关学科在入门教材中根据传统公共经济学理论对公共物品与私人产品的区分,主要着眼于供方视角,即以某一具有消费价值的事物由政府供给还是市场供给来断其属于公共物品还是私人产品。这是对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关于公共物品定义的简化,而学界在过去约70年间有过不少关于公共物品区分标准的讨论,先后形成了不同的观点。
最早试图对公共物品与私人产品进行区分的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197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他称公共物品为“公共消费产品”,并在1954年提出以“消费的非竞争性”作为界定公共物品的显著特征。随后,现代财政学之父理查德·阿贝尔·马斯格雷夫又在此基础上补充了“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这两大特征成为主流观点、经典标准,被称为“萨缪尔森-马斯格雷夫传统”。当前主流观点认为对某一事物进行排他性与非排他性、竞争性与非竞争性的两次连续判断,必将落入以下四种类型范围之一,即私人物品(排他竞争)、公共物品(非排非竞)、共有资源(竞争非排)和自然垄断(排他非竞),这就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格里高利·曼昆在《经济学原理》中对所有物品的分类。
公共物品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例如,在排他性与竞争性标准下,不具有排他性但具有竞争性的事物属于共有资源,具有排他性但不具有竞争性的事物属于自然垄断物品,有观点认为二者属于广义上的公共物品,并称之为“准公共物品”。
有观点认为,地理标志在不同维度上属于俱乐部物品、共有资源物品和纯公共物品,应当归为“一类具有多重属性的公共物品”,并认为地理标志产品存在拥挤性。因此产生了“地理标志公地悲剧论”
该文则认为,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标识,不具备竞争性,也不具备拥挤性。地理标志可能属于纯公共物品,也可能属于自然垄断型准公共物品。地理标志基本不适用公地悲剧理论。


IP属地:山东1楼2024-12-05 22:3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