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很多人提到前后两次表述的住院天数不一致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简单说说民事诉讼个刑事诉讼的区别。民事诉讼中,对于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部分,是可以不用质证的,比如党志军向法院提交了住院29天的证据,而如果保险公司对于前面15天没有异议,只对后14天有异议的话,那只需要围绕后14天是否住院进行举证,因为民事诉讼中,权益是可以放弃的(无论党某是否真的住院),这也是法院的通报中对民事部分的表述说王佳佳法官酌情采纳了住院15天的由来。而刑事诉讼不一样,尤其是这种故意杀人的案件,对证据链的要求非常严苛,前因后果必须查清楚,在当前侦查技术所能达到的条件下,每一个细节都要搞明白,但凡有一点模糊的地方,检察机关都会要求公安补充侦查。
所以才有了一些人认为的前后不一致的问题,法院通报里是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说的,而后来的庭审是刑事诉讼的角度。
所以才有了一些人认为的前后不一致的问题,法院通报里是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说的,而后来的庭审是刑事诉讼的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