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生效的这几个月以来,第88条可谓掀起滔天巨浪,无数个历史股东被执行,怨声载道。无论是正常经营的老股东,还是恶意转让的股东,纷纷卷入债务中,闹得人心惶惶。正常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债务就跟原股东拜拜了,因为那是公司的事,但要是原股东转让时搞欺诈,隐瞒,那就得小心了,法律责任可能还是逃不掉。前不久还有客户咨询,自己的公司很早之前转出去了,却收到法院传唤,要求补偿赔偿债务。新股东查到自己经营的公司有未实缴的历史股东后,开心坏了。如果公司赚钱了,是自己的,要是亏了还能有4个陌生人帮忙兜底。由此,我们不难感受到历史股东面临的巨大压力,和部分现任股东的隐隐恶意。但是现在老股东或许真的有救了,最高院对于新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做出了如下解释:应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但为了避免转让人以股权转让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也就是恶意转让,紧接着规定了受让人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转让人要承担补充责任。虽然不是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股东也可以一次当作抗辩理由,将重点放在自身股权转让的时候,是恶意转让还是善意转让。公司有没有发生债务,有没有恶意逃避债务的目的。2024年12月24号最高法院明确提到了88条只适用于2024年7月1号以后的股权转让情况,以前的只是按原来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这样是不是历史股东就不用担责呢?也并不是说老股东一律不承担责任,各式各样判例也是有的,但大多数法院基本上也认为你既然把股权转让了就没有了股东的资格,也不需要承担股东的义务,只能找新股东去实缴。但是也有很多判例需要承担责任,恶意转移财产,恶意转让股权,比如说公司债务很多,欠债累累的情况下,一般都会追溯到前股东。现在就是新的股东只要没有去把注册资本实缴掉,你就要和前股东去承担责任。目前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联系新股东,尽快完成实缴。如果出资困难可以选择知识产权实缴,合法合规,政策利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