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置程序
职权确认实施机关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职权,且该职权不得委托
报告与批准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的,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非紧急情况需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报批,制作《行政强制审批表》
二、实施程序
通知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权利救济途径。
现场实施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到场,出示执法证件;
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拒绝时注明)。
告知权利
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听取其意见4。
三、后续程序
文书制作与送达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停止供电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3
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复杂案件可延长30日)。
解除与救济当事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决定书》并送达;
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特殊情形处理技术鉴定 :涉及危险物品的行政强制需进行技术鉴定(不计入查封扣押期限);
延长程序 :因案情重大、复杂需延长的,报经批准后可延长查封扣押期限。
注意事项所有程序需依法履行,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申辩权;
紧急情况下的行政强制措施需在24小时内报批,超时可能影响效力。
流程综合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的衔接机制,确保执法的合法性与程序正当性。


职权确认实施机关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职权,且该职权不得委托
报告与批准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的,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非紧急情况需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报批,制作《行政强制审批表》
二、实施程序
通知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权利救济途径。
现场实施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到场,出示执法证件;
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拒绝时注明)。
告知权利
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听取其意见4。
三、后续程序
文书制作与送达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停止供电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3
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复杂案件可延长30日)。
解除与救济当事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决定书》并送达;
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特殊情形处理技术鉴定 :涉及危险物品的行政强制需进行技术鉴定(不计入查封扣押期限);
延长程序 :因案情重大、复杂需延长的,报经批准后可延长查封扣押期限。
注意事项所有程序需依法履行,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申辩权;
紧急情况下的行政强制措施需在24小时内报批,超时可能影响效力。
流程综合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的衔接机制,确保执法的合法性与程序正当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