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导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治国理想,与老子“法令滋章,盗贼多有”对严刑峻法的批判,在汉初的政治实践中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汉高祖刘邦采取“破觚为圜,斫雕为朴”的政策,废除了秦朝的苛政,这一举措看似是对黄老之学的回归,实则暗含权术考量——宽松政策主要是为了稳定战后社会,并非真正推崇道德本身。然而,到了文景时期,郅都、宁成等酷吏的崛起,暴露了单纯依赖道德教化的局限性。济南瞷氏豪族势力强大到“二千石莫能制”,迫使景帝不得不启用郅都进行镇压。郅都的“不避贵戚”表面上践行了法家“刑无等级”的原则,实际上却是皇权借助法律工具打压宗室势力的体现。武帝时期,张汤通过“舞文巧诋”,将儒家“经义”融入律令之中,表面上看是在追求“复古”,实则是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服务。司马迁在《史记·酷吏列传》对这些人物的评价充满了矛盾:他肯定郅都为“忠臣”、张汤能够“知阴阳”,同时又批判他们过于苛刻严厉。这种双重标准反映了汉代士人对于如何平衡“法统”与儒家伦理之间关系的纠结——既需要利用法家手段来巩固统治基础,又不愿意完全背离儒家的道德准则。最终,汉武帝提出“独尊儒术”,实际上是采取了一种折衷方案:以礼法作为外衣,以严刑作为利刃,从而为后世“儒表法里”的治理模式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