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为什么是这样
文/赵志前
第二章 给予拍单元序列以乐思组织划分的分节谓之节拍(下)
序列组成部分的长短交替与序列的有着分节
如果说拍单元序列的展开即使没有当事人的给予其序列的展开以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当事人也仍然能够体验到其序列展开的有着分节,那是当事人的得益于人脑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既然人脑的自主思维会自发的给予其序列的展开以分节,它的给予其序列的展开以分节当然也就不仅限于其序列组成部分的时值“长短相同”才给予其序列的展开以分节。正因为是这样,所以对于以其“一拍”的与“多拍”交替进行的序列来说,即使没有当事人的给予其序列的展开以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当事人也会体验到其序列展开的有着分节。而且无论是以“一拍”作为序列的开始,还是以“多拍”作为序列的开始,当事人得以体验到的其序列展开的有着分节,都只能是以其(短在前、长在后的)“短长配对”的方式作为它的有着分节。如下面图例5所示。
【这里所说的“一拍”是指它或许是一个因为不曾细划分而成其为的“一拍一音”的拍单元,也或许是一个因为细划分而成其为的“一拍多音”的拍单元。而这里所说的“多拍”则是指它或许是一个立足于多个拍单元上的音节单位而成其为的“多拍一音”,也或许是一个立足于两个拍单元上的“切分结构型”或“附点结构型”的作为段落。
正因为有了这“一拍”与“多拍”的成其为不同长短的序列组成部分,也就有了这“一拍”与“多拍”的交替出现和因为这种交替出现而成其为的不同长短的序列组成部分的交替进行。】
图例5.
如果要问人脑的自主思维给予这样的序列的展开以分节为什么只能是以其(短在前、长在后的)“短长配对”的方式给予其序列的展开以分节,而不会以(长在前、短在后的)“长短配对”的方式给予其序列的展开以分节。这是因为对于以其“一拍”与“多拍”交替进行的序列来说,人脑的自主思维是不会容忍身前后都为“多拍”的“一拍”孤立的存在于前后关系中。这也就决定了它的要么作为一个所分之节的结束,要么作为一个所分之节的开始,而不可能让它以“中介”的方式存在于前后关系中。(因为对于一个以“中介”的方式存在于前后关系中的序列组成部分来说,它是要有着与身前后的邻里都有着直接结合的邻里关系才能有着它的在其前后关系中的作为“中介”的地位。)而它作为其身前后的邻里都为“多拍”的“一拍”,这也就意味着它要与其身前“多拍”作为不同长短的俩者间在认知上的进入同一等级的直接结合,就需要当事人通过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来截断它的与其身后邻里的联系。因此,这也就决定了它的作为一个处于身前后的邻里都为“多拍”的“一拍”来说,只能是要么作为一个所分之节的结束,要么作为一个所分之节的开始。
既然一个处于前后关系中的“一拍”的与其身前的“多拍”在认知上的进入同一等级的直接结合需要当事人的通过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截断它的与其身后邻里的联系来促成,这也就意味着对于“一拍”与“多拍”交替进行的序列来说,当事人在没有给予其序列的展开以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条件下而得以体验到的其序列展开的有着分节,就只能有(短在前、长在后的)“短长配对”作为它的有着分节。而且无论是其序列以“一拍”作为其序列的开始还是其序列以“多拍”作为其序列的开始,都是这样。正是因为人脑的听觉认知是不能容忍其处于前后关系中的序列组成部分的作为一种孤立的存在,也不会视其序列为组成部分为连续相加的序列。所以这样的序列对于人脑的听觉认知来说,它才会作为有着(短在前、长在后的)“短长配对”作为它的有着分节的序列。因为这样的序列展开既然没有当事人的通过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来截断其身前邻里为“多拍”的“一拍”的与其身后邻里的联系来成就它的作为一个所分之节的结束,那么,它的既不曾作为一个所分之节的结束,又不能孤立的存在于前后关系中也就决定了它的只能被人脑的听觉认知视为一个所分之节的开始。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这样的序列在没有当事人的给予其序列的展开以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条件下的被人脑的听觉认知视为的有着分节也就只能是有着(短在前、长在后的)“短长配对”作为它的有着分节。即使这样的序列以“多拍”作为序列的开始也是如此。
当然,这不等于说是“多拍”的作为序列的开始就会因为其身后的“一拍”的不会与它有联系或者说相结合而作为一个所分之节的结束就会置它于作为一种孤立的存在。因为这“多拍”既然是作为序列的开始,它就必然会作为一个所分之节的开始而面向未来而不会是作为一种孤立的存在。尽管它与其身后的“一拍”在这种条件下都将作为一个所分之节的开始,但是它俩却是作为不同层面的所分之节的开始。
【要知道,只要是一个稍具规模的序列,人脑的自主思维所给予其序列展开的有着分节就不会是只有单一层面的分节。只不过越是上一层面的分节,它的所分之节的作为‘整体’的段落感和它的所分之节的作为上一层面的所分之节的其中‘部分’的在其前后关系中的‘面向性’就越会被削弱。】
尽管人脑的自主思维不会让处于前后关系中的“多拍”与其身后的“一拍”有着直接的联系,但被视为开始的“多拍”身后的“一拍”却会被人脑的听觉认知视为与它有着直接联系的同一等级的邻里的其中部分。如下面图例6所示。
图例6.
如果要问为什么会是这样,就因为“多拍”的作为一个所分之节的开始在人脑自主思维作为下的与其身后邻里的结合只能是选择其身后在时值上不短于它而有资格作为与它时值“长短相同”的“同类物”相结合,而不会选择其身后在时值上短于它的邻里相结合。当然,它的身后在时值上短于它的邻里虽然不会与它有直接的联系,但却是作为与它有着直接结合的同一等级的邻里的其中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要选择它的与其身后在时值上短于它的邻里的直接结合,就需要当事人通过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来截断其身后在时值上短于它的邻里的将会在人脑自主思维作用下的的与其身后邻里的联系来促成它俩的作为不同长短的俩者间在认知上的进入同一等级的直接结合。如下面图例7所示。
图例7.
当事人的这种意愿之所以能够实现,也是因为即使当事人的通过分节认知的“注入”强行截断其处于前后关系中的“一拍”的与其身后邻里的联系也不会因此而致使它的成其为一种孤立的存在于前后关系中。而它的不可能孤立的存在于前后关系中,这就迫使它身前的“多拍”不得不接受它的与其以不同长短的俩者间在认知上的进入同一等级的直接结合来成就它的作为一个所分之节的结束。
尽管对于一个身前后的邻里都为“多拍”的“一拍”来说,它是不可能与其身前后的“多拍”都进入直接结合而以一种居于两者之间的“中介”地位而存在于前后关系中(就因为它只能有选择的与其身前或身后在时值上长于它的邻里间在认知上进入同一等级的直接结合。也就是说,要选择它的与其身前在时值上长于它的邻里间在认知上进入同一等级的直接结合,就必须截断它的与其身后邻里的联系。而要选择它的与其身后邻里间在认知上的直接结合,则又需要当事人的无须促成它的与其身前在时值上长于它的邻里间在认知上进入同一等级的直接结合。)。但这不等于一个身前后的邻里都为“一拍”的“多拍”就不能接受其身前后的邻里的直接结合而以一种居于两者之间的“中介”地位而存在于前后关系中。尽管这需要限定其“多拍”的时值为两个拍单元(至于说为什么会是这样,且待以后详述。)。而这处于前后关系中的“两拍一音”的接受其身前后的“一拍”的与之直接结合而成就它仨的成其为一个从其前后关系中凸现出来的段落的情形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切分节奏”,或者说它仨的成其为一个“切分结构型”的乐思组织划分的段落。
人们之所以将这种情形的乐思组织划分的段落称之为“切分节奏”。就在于它就好比是两个时值“长短相同”的“同类物”中的一个像“楔子”一样将其另一个切分为二居于两者之间而使其切分为二的它俩中的一个在其身前成其为一个段落性的分节的开始而另一个则在其身后成其为一个段落性的分节的结束。就其此等情形的分节的在其序列中的成其为一个从其前后关系中凸现出来的段落的合理性,以后还会再论。因为这样的情形它不仅仅是这一层面的分节才有。
“复拍子”的真与假
出于人脑的有着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的本能,也就免不了会让人觉得“同类物”的序列展开有着分节。但同时也会出于“同类物”的细化分为若干部分时段和细化分为若干部分时段的段数上的增加而对其作为‘整体’的段落感体验的淡漠和对其作为(上一层面的所分之节的其中)‘部分’的面向性体验的淡漠。这样的分节体验如果是来自于人脑自主思维的馈赠,即使它给人的分节体验趋于淡漠,当事人也不会觉得有分节意愿的受挫。因为这是出于当事人原本就没有强烈的分节意愿需要得到满足,当然也就不会觉查到其分节意愿的受挫。而一旦当事人的分节意愿有悖于人脑的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它就作为一种当事人的逆势而为想要得到的结果。既然它是作为当事人的逆势而为想要得到的结果,也就免不了当事人的会检视其分节意愿的是否达成。而一旦发现这样的分节意愿对于当事人来说,已然是缺乏执行力了,当然也就会发现自己的分节意愿的受挫。正因为如此。所以有些分节方式在音乐作品中也就不常见。
如果说将其组成部分为九个拍单元的所分之节划分为三个‘三拍子’作为其中的时值“长短相同”的“同类物”是出于划分为时值“长短相同”的“同类物”上的让人别无选择。可对于组成部分为六个拍单元的所分之节来说,它看似还能让人在将其组成部分划分为俩个‘三拍子’作为其中的时值“长短相同”的“同类物”与将其组成部分的划分为仨个‘二拍子’作为其中的时值“长短相同”的“同类物”这两种方式中作出选择,但实际上人们在对其所分之节中还得有的“拍的分组”上却是很难做到在其两种方式中的有选择。
人们之所以会不约而同的将其“六拍子”的作为一个所分之节中还得有的“拍的分组”选择为(3+3)而不会选择为(2+2+2),那是因为人们一旦作出后一种选择就会面临着要获得其所分之节的作为一个段落的执行力的缺乏而让当事人感到其分节意愿的受挫。
“同类物”的细化分,当然也就需要当事人的将其‘面向性’的认知“注意”向细化分为的其中部分分摊,这就不可避免的会淡化当事人的对其“同类物”的作为一个整体的在其前后关系中的‘面向性’的认知“注意”而导致其作为‘整体’的得以让作为行为主体的当事人的意识指向目的性的立足和得到满足的功能性作用的受到削弱。
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说需要通过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来截断其处于前后关系中的“同类物”的与其身后邻里的联系来体验到它的作为一个段落性的分节的结束,那是因为它的已然有着人脑的自主思维所给予它的与其当事人的当下目的性相反的‘面向性’作为让当事人的有必要通过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来截断它的与其身后邻里的联系的得以着力的‘抵触’。正因为如此,所以一旦它的需要当事人的通过强行截断它的与其身后邻里的联系来体验到它的作为一个段落性的分节的结束,那就需要它的着足够的与之相反的面向性来担当起当事人的达成意愿的可着力的‘抵触’。
“同类物”的细划分而导致它的承载其行为主体的意识指向目的性的功能性作用的减弱虽然不会妨碍当事人在执念上的持有它的作为一个顺应人脑的自主思维的所分之节的开始或结束,但却不利于当事人在执念上的持有它的作为一个有悖于人脑的自主思维的所分之节的结束。正因为如此,这才有了人们的不约而同的选择了(3+3)作为“六拍子”的所分之节中还得有的“拍的分组”。就因为其所分之节中的有着两个“拍的分组”它顺应了人脑的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的“二进制”。正因为如此,这才有了这样的选择让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即使没有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也不会让当事人觉得有其分节意愿的受挫。或许,有人会说,既然其所分之节中还得有的“拍的分组”如果是选择了(2+2+2),就会因为它的有悖于人脑的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的“二进制”而让当事人的获得其所分之节的作为一个段落缺乏执行力而让这样的规划要求难成立。那么,其所分之节内部的乐思组织划分为(3+3+3)的“九拍子”当然也会因为当事人的缺乏执行力而难成立。事实上也是如此。正因为如此,也就有了其所分之节中还得有的“拍的分组”为(3+3+3)的“九拍子”在音乐作品中的少之又少。即使有,通常也是在它的所分之节的结束以“多拍一音”的方式来增强它的‘面向性’以利于当事人在执念上的持有它的作为一个有悖于人脑的自主思维的所分之节的结束。(这样做之所以有它的可行性,就因为这样做可避免当事人的将其‘面向性’的认知“注意”向它的其中部分的分摊而淡化了当事人的对其作为一个‘整体’的在其前后关系中的‘面向性’的认知“注意”。要知道,它的作为一个‘整体’的在其前后关系中的面向性一旦被淡化,就将免不了会让它的很难让当事人在执念上持有它的作为一个有悖于人脑的自主思维的所分之节的结束。)
所分之节中还得有的“拍的分组”为(3+3)的“六拍子”与所分之节中还得有的“拍的分组”为(3+3+3+3)的“十二拍子”的作为乐思组织划分的分节的得以成立,那是它的乐思组织划分的分节顺应了人脑的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的“二进制”。即使它的所分之节的作为段落的段落感已然是趋于淡漠和作为它的所分之节的其中部分的“拍的分组”的在其前后关系中的‘面向性’已然淡漠,但出于它的分节不是一种当事人的逆势而为想要的结果,当事人也就不会刻意地去检视其分节意愿的是否达成。而与之相反的是,如果让人将“六拍子”按(2+2+2)的方式在执念上的持有它的作为一个段落,或者让人将“九拍子”按(3+3+3)的方式在执念上的持有它的作为一个段落,这样的分节意愿作为有悖于人脑的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的“二进制”的逆势而为,当事人就不能不检视其分节意愿的是否达成。这才会发现,这样的分节意愿出于缺乏执行力而很难让人作为执念上的持有。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人们才不约而同的不作这样的选择。
如果说组成部分为六个拍单元的所分之节在其乐思组织划分上选择(2+2+2)的方式免不了会让当事人因为缺乏执行力而不能如愿。但不等于组成部分为六个拍单元的所分之节在乐思组织划分上就别无选择。比如,如果选择其所分之节内部的乐思组织划分为(2+4)就会因为它的组成部分的“短长配对”而顺应了人脑的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而让当事人的分节意愿的达成不再是个难事情。
如果说要实现其(2+2+2)的所分之节的作为一个从前后关系中凸现出来的段落需要当事人通过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来强行截断一个“拍的分组”的将会被人脑的听觉认知视为一个“新的开始”的与其身后邻里的联系来获取,而这样的举措到了这一层面上的分节上又很难让人具有执行力。那么,当事人还可选择让它的所分之节中的不再有“拍的分组”的将会被人脑的听觉认知视为一个“新的开始”。而将其所分之节内部以(2+4)的方式展开就是这样的选择。
尽管作为(2+4)的所分之节的结束也可以说它是结束于一个“拍的分组”,但它却是作为一个‘四拍子’的结束部分。(也就是说,它是作为一个‘四拍子’这一认知上的‘整体’而被人脑的自主思维将其分解成为俩个“二拍子”的其中之一)就此,也就避免了人脑的听觉认知的将其视为一个“新的开始”。既然它得以避免成为一个“新的开始”,当然也就无须当事人的通过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来强行截断它的与其身后邻里的联系来持有它的作为一个所分之节的结束。
如果说组成部分为六个拍单元的所分之节还有着可选择其所分之节内部的乐思组织划分为(2+4)的方式来顺应人脑的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那么,组成部分为九个拍单元的所分之节就不可能让人做到以(3+6)的方式来顺应人脑的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因为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既无法在认知上保证其所分之节中的有一个“六拍子”的作为一个认知上的‘整体’,也就无法在执念上持有其“六拍子”的作为一个认知上的‘整体’来抵御它身前的‘三拍子’邻里的作为一个所分之节的开始而与它的其中部分有直接的联系。如此一来,当然也就无法杜绝人脑的听觉认知的将其所分之节的结束的‘三拍子’的视为一个“新的开始”。这样的结果既然不能避免,当事人要成就这将会被人脑的听觉认知视为一个“新的开始”的‘三拍子’的作为一个所分之节的结束,也就只有通过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来强行截断它的与其身后邻里的联系。可这样的举措到了这一层面的分节上可以说是不再具有执行力了。就因为它的作为一个‘三拍子’来成其为一个“新的开始”的‘面向性’已经递减到不足以担负起当事人的改变其面向性的意愿的可着力的‘抵触’。正因为如此,它也就很难让人在执念上的持有它的作为一个有悖于人脑的自主思维的所分之节的结束。也正因为如此,这才有了乐思组织划分为(3+3+3)的“九拍子”的很难让人在执念上的持有它的作为一个段落。即使要在执念上的持有它的作为一个段落,也只有将其所分之节的结束的‘三拍子’化作一个“多拍一音”以增强其‘面向性’体验来强调它的作为一个所分之节的结束。除此之外,就没有其它选项能让当事人能够在执念上持有它的“九拍子”的作为一个段落。
讨论进行到这里,就不能不提出“复拍子”的在其序列中的作为分节需不需要有一个判断标准的问题。
如果将其所分之节中的只能有一个始拍与终拍作为其所分之节的在其序列中的是否算是节拍层面的分节作为原则,这也就决定了它的所分之节内部的乐思组织划分必须顺应人脑的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它的所分之节中的只有一个始拍与终拍。而对于所分之节中的需要保有六个拍单元或九个拍单元,乃至十二个拍单元的的所分之节来说,既然它的所分之节中不止一个‘三拍子’在其所分之节中作为“拍的分组”需要当事人的通过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来成就,这也就决定了它的所分之节中的不再是只有一个始拍与终拍。就此,当然也就不能将其所分之节视为节拍层面的分节。
如果说其所分之节内部还应有的“拍的分组”必须为人脑自主思维所成就是判断其为所分之节的在其序列中的是否算是“复拍子”的判断标准(因为只有其所分之节内部还应有的“拍的分组”为人脑自主思维所成就,才能保证其所分之节中的只有一个始拍与终拍。)。那么,除了‘四拍子’的所分之节在其序列中为“复拍子”是真,其余皆是假(而对于“六拍子”与“十二拍子”来说,虽然其所分之节在其序列中不能算是节拍层面的分节。但出于它的所分之节的不难让人体验到在其序列中的作为段落,这也就难怪人们会误将其所分之节视为节拍层面的分节。不过,这里仍需指出的是;其所分之节的不再是节拍层面的分节而不难让人体验到其所分之节的在其序列中的作为段落,那是因为其分节的顺应了人脑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的“二进制”。当然,这一层面的所分之节的在其序列中的不难让人体验到它们的作为段落,是少不了序列中的拍单元的不再因为细划分而减弱其‘面向性’所给予的助力。)。
如果将当事人的能否在执念上持有其所分之节的成其为一个认知上的‘整体’来抵御它的“单拍子”邻里与它的其中部分有直接的联系作为其所分之节的在其序列中的是否算是“复拍子”的标准。那么,除了‘四拍子’的所分之节的在其序列中为“复拍子”是真,其余皆是假。
当事人在给予其序列的展开以分节上的不得已当然不仅仅是拍子单元序列的分节才会有的。就是作为给予拍单元序列以分节的划分节拍,当事人也难免会遭遇这样的情形。
对于处于前后关系中的拍单元的细划分为若干部分时段来说,它的作为一个“一拍多音”如果是作为一个顺应人脑的自主思维的所分之节的结束,当事人在执念上的持有它的作为一个所分之节的结束是不会有任何难处。但如果要让它成其为一个有悖于人脑的自主思维的所分之节的结束,就会因为它的细划分为若干部分时段而需要当事人的将其‘面向性’的认知“注意”向它的其中部分分摊而淡化当事人的对其作为一个‘整体’的在其前后关系中的‘面向性’的认知“注意”。尽管这将不利于当事人的在执念上的持有它的作为一个有悖于人脑的自主思维的所分之节的结束,但却不会妨碍当事人在执念上的持有它的作为一个顺应人脑的自主思维的所分之节的开始或结束。因为它不是一种有悖于人脑的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的逆势而为,当事人也就不会检视其意愿的是否达成而发现其意愿的受挫。也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所以人们一旦遇到这样的情形,就难免会不由自主的将它处理为一个所分之节的开始。就因为这种情况下的‘它’即使在记谱上将其置于“弱拍位”,阅谱者也难免会不由自主的将其处理成为一个所分之节的开始。再加上人们的有了“拍分强弱”这一理念的挥之不去,那就更是免不了要在在记谱上将其认为是“弱起”的‘它’置于所谓的“弱拍位”上来让它作为一个所分之节的开始。如此一来,也就更是加深了人们的觉得乐谱上的划分节拍的分节就该用来划分出“强拍位”与“弱拍位”来让其序列组成部分在其强弱规定性方面有着落。于是,也就有了下面所要指出的记谱上的让人匪夷所思的情形人们却熟视无睹。
人们一方面觉得作为“弱起”的‘它’在记谱上如果不将其置于“弱拍位”就不足以显示它的作为“弱起”,一方面又莫名的自信其着落于“弱拍位”上的‘它’即使在记谱上不提示它的作为一个段落性的分节的开始,阅谱者也是应该知道它的作为一个段落性的分节的开始。至于它的作为一个段落性的分节的开始阅谱者应该从何而知,也就从来没人觉得这是一个值得思考并回答的问题。
尽管特定条件下的“长短配对”会让当事人感到对其分节意愿的达成无能为力,但却不会因此而让这序列的展开就不再有着分节。之所以会发生特定条件下的“长短配对”让当事人的分节意愿受阻而转头接受其序列的展开按“短长配对”。就因为处于前后关系中的序列组成部分的细划分会导致它的承载行为主体的意识指向目的性的功能性作用的减弱,所以处于前后关系中的拍单元会因为它的细划分为一个“一拍多音”而导致执念上的持有它的作为一个有悖于人脑的自主思维的所分之节的结束会让人勉为其难,但要获得它的成其为一个段落性的分节的开始却又可以说是让人得之于不经意间。而正是因为这被细划分为的它如果是作为一个段落性的分节的开始的难免会让人得之于不经意间,就此,也就有了人们的在其记谱上的将其置于“弱拍位”上而不觉得这是一个错误。但由此也让人们更以为乐谱上的划分节拍的目的就是为了划分出所谓的“强拍位”与“弱拍位”来使其序列中的拍单元在强弱规定性方面有着落。
长短差距程度上的不同的“长短配对”虽然会让当事人在执念上的持有其作为段落有着难易之分,但这不等于“长短配对”的作为规划要求就是一个错误。更不等于执念上的持有其“长短配对”的作为段落有难度和“短长配对”的作为段落的将会让人获得之于不经意间而就此让这乐谱上的提示其应有的乐思组织划分的段落性的分节成为多此一举。就因为其序列的有着分节还不能说是别无选择。